過所很多人都沒聽說過,過所是古代官府發給官吏、平民,使其得以通過關津的憑照。過所就是今天的護照。
過所時要呈交申請文書,按規定一一說明各種有關項目,諸如申請理由、人數、身份,以及所攜帶物品的數量品色等,必要時還要附交有關證件。這些證明有時要附在過所正文后,過關、過城時要驗看。負責審查的官員要一一核實,有關審批人員都要簽名。正式過所一般是一式二份,一份正本,由官方加蓋官印發給申請人;一份是副本與正本相同,也要主管官員與協管官員簽名,作為刑部司門司或州戶曹檔案。
過所由三張紙粘接而成,前后殘缺,但內容清楚,存文24行。文書中有朱印五處,首印為“瓜州都督府之印”,中間三印為“沙州之印”,結尾處為“伊州之印”過所是為通過各種關卡而向官府申領的通行證,此件是石染典從瓜州和沙洲戶曹處領取的過所。石染典攜帶著安西都護府頒發的過所,從安西到瓜州經商,“市易”后,為返回安西,又請求瓜州都督府發給回去的過所,因此瓜州給他簽發了過所。由于從瓜州到安西要經過鐵門關(今焉耆與庫爾勒之間),所以在過所里特別注明此關。
什么是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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