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文化名村,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共同組織評選的,中國歷史文化名村的評選條件和評定標準依據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發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村或中國歷史文化名鎮評選辦法,其主要內容是:歷史價值與風貌特色:建筑遺產、文物古跡和傳統文化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現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國革命歷史中有重大影響的成片歷史傳統建筑群、紀念物、遺址等,基本風貌保持完好。
中國歷史文化名村評判標準原狀保存程度:
歷史文化名村內歷史傳統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細部乃至周邊環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遠,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邊環境雖曾倒塌破壞,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復;或原建筑群及其周邊環境雖部分倒塌破壞,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細部亦保存完好,依據保存實物的結構、構造和樣式可以整體修復原貌,F狀具有一定規模:村的總現存歷史傳統建筑的建筑面積須在5000平方米以上。已編制了科學合理的村鎮總體規劃;設置了有效的管理機構,配備了專業人員,有專門的保護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