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文化部在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基礎上修訂了《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將頒布實施,落實中央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下放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限,以進一步激發藝術品市場內生發展動力。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將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下放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取消了藝術品經營單位、藝術品進出口經營單位的設立條件及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部分與藝術品內容無關的申請材料;將一般性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時限由原規定的15日調整為5日,將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的審批時限縮短為15日。適應行業發展實際,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將網絡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鑒定評估等納入監管范圍,取消對“裝裱”、“比賽”、“咨詢”等這些與藝術品內容關系不大的活動的管理。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規范經營行為,繁榮藝術品市場,保護創作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
本辦法規范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
。ㄒ唬┦召、銷售、租賃;
。ǘ┙浖o;
。ㄈ┻M出口經營;
。ㄋ模╄b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
。ㄎ澹┮运囆g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
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藝術品經營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國藝術品經營活動,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監管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建立專家委員會,為文化行政部門開展的內容審查、市場監管相關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四條 加強藝術品市場社會組織建設。鼓勵和引導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指導、監督會員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依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 經營規范
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章 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包括:
。ㄒ唬⿵木惩膺M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藝術品的經營活動;
。ǘ┮凿N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的,有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各類展示活動。
第十四條 從境外進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藝術品的,應當在藝術品進出口前,向藝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I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ǘ┻M出口藝術品的來源、目的地;
。ㄈ┧囆g品圖錄;
。ㄋ模⿲徟块T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申請單位持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手續;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有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展示活動,應當由舉辦單位于展覽日45日前,向展覽舉辦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鬓k或者承辦單位的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ǘ﹨⒄沟木惩馑囆g品創作者或者境外參展單位的名錄;
。ㄈ┧囆g品圖錄;
。ㄋ模⿲徟块T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申請單位持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手續;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藝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在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過程中,對申報的藝術品內容有疑義的,可提交專家委員會進行復核。復核時間不超過15日,復核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第十七條 同一批已經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核的藝術品復出口或者復進口,進出口單位可持原批準文件到進口或者出口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復審批。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利用其他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藝術品。
個人攜帶、郵寄藝術品進出境,不適用本辦法。個人攜帶、郵寄藝術品超過海關認定的自用、合理數量,海關要求辦理進出口手續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辦理。
以研究、教學參考、館藏、公益性展覽等非經營性用途為目的的藝術品進出境,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或者第十五條辦理進出口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及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備案、專家委員會復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