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是一個以文治國的朝代,所以比較重視文職官員的等級。但是基本的官職制度還是三生六部制的基礎。宋代的政治制度,處于從隋唐三省制到元代一省制的過渡時期,北宋前期的“中書門下”(政事堂)實際上已取代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行政效率較高。由于當時官名與職務分離造成的混亂,以及新設政權機構大小不一造成的權責失衡,促成元豐改制而恢復為三省六部制,六部制的恢復協調了朝中各部門之間的關系,為金、元、明、清所沿襲,顯示其適應封建經濟基礎的生命力。但是,三省制的恢復,卻不久即暴露其行政效率差而慢的弱點,雖屢經改進,但其形式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具有較高行政效率的職權集中的朝廷。南宋時,合并中書、門下二省為一省,宰相、執政、樞密院長官合署辦公,三省、樞密院實際上只設辦事機構等措施,為向元代只設中書。ɑ蛏袝。┑囊皇≈频於嘶A。路級機構是元代行省的雛形,以及許多宋代制度和官稱為后代所沿用等,這些都是五代和宋代的政治制度隨著社會歷史的發展而發展的表現。
1、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
官、職、差遣
宋初沿五代舊制,官名與實際職務大體相符,擔任與“官名”名稱不符的職務,稱為“差遣”,但為數較少。不久,另設新機構并擴大“差遣”的范圍,實行官名與實際職務分離的制度,以剝奪原機構及“官”的職權!肮嗜、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 《冊府元龜》卷308《宰輔部?總序》。關于唐代后期和五代、北宋的宰相職銜,有人認為只有同平章事才是真宰相,侍中、中書令是虛銜,此說欠妥。參見陳振:《關于晚唐、五代的宰相制度》,《史學論文集》,云南大學出版社1992 年版。許多舊機構幾乎都成了閑散單位,只辦理一些次要事務。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職、差遣三種職銜。官,也稱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監等的各種官稱,如仆射、尚書、郎中、中書舍人等,元豐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為官員定官位和俸祿高低的官稱,稱為寄祿官。改制以后,改為相應的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及各種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祿,稱為“階官”,宋人后亦常稱改制前的寄祿官為階官。
職,也稱職名,指館、閣、殿的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閣等,在館閣中實際任職的稱為館職。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員所帶的修撰、直閣等較低的“職”,稱為貼職,除宋初外并不實任其職,只作為文官的榮譽銜!安钋病庇袝r也稱“職”,但大多數“職”專指職名、貼職。
差遣是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也稱“職事官”,“官”(寄祿官)有時也稱“職事官”,但多數“職事官’是指“差遣”!安钋病北旧頍o品級,以“官(寄祿官)”定品。除同平章事、參知政事、樞密使副使、翰林學士等外,“差遣”職務名稱前通常都帶有“判、知、同、提舉、提點、管勾(干)”等字,如判尚書省事、知府等。
官員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職務,也可只升降“官”級或“職”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兩種,甚至三者都升降。低級文官及受處罰的官員,只有“官”與“差遣”而沒有“職”。
中書與宰相、副相、使相
中書,全稱中書門下,習稱政事堂、都堂、政府、東府,設于宮城中(“大內”),為最高行政機構,是宰相和副相辦公處,與樞密院合稱“二府”。宋沿晚唐、五代舊制,雖規定以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為宰相,但自后周顯德元年(954)中書令任宰相的馮道死后,未再任命中書令為宰相,宋代沿襲亦未再任命中書令為宰相。
侍中,只有德高望重或權位隆盛的少數同平章事,才能將宰相的職銜晉升為侍中,元豐改官制前,“國朝以秩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才五人”!罢姘菔讨小奔词且允讨腥卧紫,不必帶同平章事職銜,這五人是范質、趙普、丁謂、馮拯和韓琦,此外王旦和富弼二人也曾真拜侍中,但他們都以侍中的職銜名位過高而懇辭,仍只以同平章事職銜繼續任宰相《宋史》卷161《職官志》一。。同平章事,全稱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平章事,是北宋前期宰相的主要職銜。
五代、北宋前期,沿唐制亦以宰相兼領三館。宰相例兼館職,初任同平章事即兼集賢殿大學士,稱集賢相;后升兼監修國史,稱史館相;最后升兼昭文館大學士,稱昭文相,為首相、上相。宋太宗時起,初任同平章事大多不兼館職,以后再升兼館職。
五代、北宋前期,亦設“使相”,凡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而兼有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銜,稱為“使相”,只是榮譽銜。只有乾德二年(964)正月,由于宋太祖過早罷免留用的原后周宰相,以致任命趙普為宰相時,沒有現任宰相簽署敕令,才牽強附會地以使相(泰寧軍節度使、同平章事)趙光義有“同平章事”銜,簽署任命趙普為相的詔令。
參知政事,為副相,習稱為執政,廣義的“執政”包括樞密院的正副長官;有時還包括宰相在內,通常則連稱為“宰執”。
乾德二年(964)四月,為分同平章事趙普之權,設參知政事為副相,但“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廳上事”《宋史》卷158《選舉志》四。,實際上只是宰相的助理。開寶六年(973),參知政事才升政事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輪流知印、押班、奏事,具備了副相的職權。至道二年(995)七月,寇準罷參知政事后,一度規定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參知政事除了議論軍國大事不得升政事堂。不久,除朝會仍由宰相押班外,參知政事的其他職權均恢復。中書五房是中書門下的辦事機構,指孔目、吏、戶、兵禮、刑房,分理政務。舊設堂后官十五人分主事務,原由“吏”任職,宋太祖改用士人,太宗時改為六人,一人為提點五房公事。神宗初,增設檢正中書五房公事一員,每房各置檢正公事二員,以朝官擔任。
宋初中書省成為閑散機構,中書舍人成為寄祿官稱,除特命外通常不草制。另以其他官員草制(外制、中書制),稱知制誥,資淺者稱直舍人院(不久停設),臨時代理者稱權知制誥,其機構稱為舍人院。神宗初,復設直舍人院,則屬臨時代理而非資淺。
樞密院
樞密院,宋沿五代舊制設置,侵奪原兵部職權,為最高軍事機構,習稱樞府、西府,長官為樞密使、副使。太平興國四年(979),開始以資淺者為“簽署樞密院事”任副長官,后又設最低的副長官“同簽署樞密院事”。英宗時起因避諱改“簽署”為“簽書”。淳化二年(991),改知樞密院事為正長官,同知樞密院事為副長官;此后又改以樞密使為長官,副使等為副長官,樞密使?副使與知?同知樞密院事不并設。北宋時只有慶歷二年(1042)至五年與西夏戰爭期間,樞密使由宰相兼任。
樞密院的辦事機構為樞密院承旨司,設承旨、副承旨,后設都承旨、副都承旨,下分設兵、吏、戶、禮四房。神宗初,設檢詳官,增設刑房,又設北面河西房以處理邊防事務。
三司
宋沿五代舊制設三司,是北宋前期總理財政及工務的機構,侵奪原戶部、工部職權。三司僅次于中書和樞密院,號稱“計省”,長官為三司使、副使,三司使號稱為“計相”,太宗曾廢三司使而分設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并各設副使;不久合為三司使;隨后罷三司使而設左、右計使,接著增設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又罷左、右計使,再分設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咸平六年(1003),又合并為三司使,并分設鹽鐵、度支、戶部副使,以后又只設三司副使為副長官。下設二十四案,每案設推官或勾當公事主管,分管全國的商稅、戶稅、鹽、鐵和百官俸祿,以及各種修造和建筑等。
審官院
宋初,新設“差遣”由“中書”直接任命。太宗時設“差遣院”,負責文臣京朝官的考課與任命,后又設“磨勘京朝官院”,專負考課之責。淳化四年(993)改稱審官院,同年廢差遣院,長官稱知、同知審官院,侵奪吏部職權。熙寧三年(1070)五月,審官院改稱審官東院;同時將樞密院的部分職權劃出,增設審官西院,負責中低級武官,包括諸司使、副使及大使臣的考課與任命。
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
淳化二年(991)設審刑院,長官為知、同知審刑院事,為最高司法復審機構,侵奪刑部的部分職權。
大中祥符二年(1009)設糾察在京刑獄司,長官稱糾察在京刑獄或糾察刑獄,負責糾察開封府及殿前司、馬軍司、步軍司的徒罪以上案件。
禮院與權知貢舉
宋初沿設太常禮院,簡稱禮院,長官為知、同知院,侵奪禮部職權。
大中祥符元年(1008),宋真宗為制定封禪活動禮儀,設“詳定所”;六年,改名“禮儀院”,以執政為判院,另設知、同知院。天圣元年(1023),廢并入太常禮院。貢舉唐屬禮部,以他官任貢舉稱權知貢舉。北宋前期禮部為閑司,沿舊制設權知貢舉,主持科舉考試,考試結束即罷。
諫院
端拱元年(988),雖改左、右補缺為左、右司諫,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作為諫官,實際上仍只是寄祿官稱。真宗曾下詔不兼他職,專司諫職,但兼他職如故,實際擔任諫職的不多。因中書省、門下省本身已成為閑散部門,諫官因而沒有專門機構。天禧元年(1017),曾下詔建立諫院,實際建院是在明道元年(1032),長官為判、同判諫院事,司諫、正言明令不兼他職者才任諫職,其他官員任諫職者稱為知諫院、同知諫院。但諫官常將矛頭指向官員而不是皇帝,情形與御史相似,“(御史)臺諫合流”。
史臺
御史臺,以御史中丞為臺長,侍御史知雜事為副長官,都以其他官員兼、權,所屬御史也以其他官員兼領,御史臺下雖有臺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監察御史)之名,但御史多缺。太平興國三年(978),才任命監察御史,資淺者稱“里行”,如殿中侍御史里行等。景祐元年(1034),三院御史定為六人。天禧初,一度設“言事御史”,也稱言事官、諫官御史,任諫官之職。慶歷五年(1045),重設言事御史兼諫職。
元豐三年(1080),依唐制重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案,分察朝廷各行政機構。六名御史中三人分領六察,三人為言事御史擔任諫職,兼監察朝廷其他機構。
三省、六部、九寺、五監宋初還大多保有具體職權,但遂漸成為閑散機構。除刑部、大理寺、國子監、司天監、都水監等,還保留大部分職權外,其他省、部、寺、監只剩下一些次要職權或少量雜務,長官通常稱判尚書省之類。
館閣
三館、秘閣、龍圖閣等合稱館閣,所置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館、直集賢院、直閣等,基本上都成為內外文官所帶的“職”(貼職),并不實任其職,只是文官的榮譽職名。
三館中弘文館因避宋諱改稱昭文館,設大學士,史館設監修國史,集賢院設集賢殿大學士,由宰相兼任以作為上相、次相、末相之序。史館只修“日歷”,“實錄”、《冊府元龜》等都在別處修撰;國史、會要則另設編修院修撰,修撰官員多從三館官員中選任,日歷后亦歸編修院修撰,三館實際成為國家藏書館。太平興國三年(978),修建新館,總名崇文院。端拱元年(988),又于崇文院中建“秘閣”,藏天文、占候類書籍及其他真本、秘籍、古畫、墨跡等。
龍圖閣,咸平四年(1001)建,藏宋太宗所撰詩文等,以后歷代都建閣,如天章閣(真宗)、寶文閣(仁宗,附英宗)等共11 閣,只有太祖、欽宗及南宋度宗(含)以后未建閣。
2、北宋中期的元豐官制改革
元豐二年(1079)五月,李清臣上奏指出:“本朝官制踵襲前代陳跡,不究其實,..官與職不相準,差遣與官職又不相準”②,要求進行改革,其后進行官制改革,史稱“元豐改制”。
階官(寄祿官)
元豐三年九月的《以階易官寄祿新格》,是以原先的“文散官”官稱,如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及各種大夫、郎,略加調整增補,編成“階官”,共24 階,作為新的文官寄祿官稱,以替代原先的省、部、寺、監官名的舊寄祿官稱;并廢“使相”原有官稱為開府儀同三司(仍習稱使相),列為文階官之首。取消文、武散官。
元豐五年五月一日,宋朝廷文官系統正式實行新官制,恢復三省六部及寺、監的職權,使官名與職務相一致,這是以《唐六典》為藍圖制定的,但只改革了朝廷機構和文官系統京朝官的寄祿官稱。
宰相和執政
廢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尚書、門下、中書三省長官為宰相,但尚書令、侍中、中書令虛設而不任命,以尚書省左、右仆射為左、右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由于取旨擬詔之權在中書省,右相(次相)之權實際上重于左相(首相)。
廢參知政事,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右丞為執政(副相)。樞密院以知、同知樞密院事為長官,其他皆廢,元祐三年(1088),復設簽書樞密院事為低級副長官,均屬執政官之列。
對中書(都堂)與三省的改革
元豐改制時,“官制所雖仿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乃厘舊中書門下(中書、都堂)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紛然無統紀”①。后改依唐制,定為中書省取旨(草制)、門下省復奏(封駁)、尚書省施行。原“中書門下”的正廳,定為新宰相的辦公處兼宰相與執政的議事處,稱為“三省都堂”,但仍習稱為中書、都堂或政事堂,廢原中書五房。
原“中書門下”的東廳,改為門下省,是門下侍郎(執政)處理本省事務的辦公處。另在門下省之后建新房,稱為門下后省,設吏、戶、禮、兵、刑、工等十房,設四名給事中分管及任封駁之職。
原“中書門下”的西廳,改為中書省,為中書侍郎(執政)處理本省事務的辦公處。也建中書后省,設吏、戶、兵、禮、刑、工等八房;由中書舍人四人掌管并草擬六房詔制(外制)。
尚書省為最高行政機構,長官是左、右仆射為宰相,省務由副長官尚書左丞、右丞(執政)辦理。下設左司分管吏、戶、禮等房,右司分管兵、刑、工等房,設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分治。
對六部、學士院及其他機構的改革
各部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侍郎,六部各設四司,長官為郎中,資序低的稱員外郎。
吏部在唐代只主管文官,現改為通管文武官。高級官員原先由中書(政事堂)任命,現改為三省都堂主管,仍稱為“堂除”。吏部所管的實際上只是中、低級官員的任命、考核等。廢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主管文臣京、朝官;廢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主管武臣的諸司副使以上。廢流內銓為侍郎左選,主管文臣的“選人”(幕職州縣官);廢三班院為侍郎右選,主管武臣的大、小使臣(內殿承制以下)。
戶部:廢“三司”,其中財政事務歸戶部尚書及左侍郎;并將變法改革期間,由司農寺主管新法的財政事務,歸戶部右侍郎,實際上成為“第二戶部”,戶部尚書不能過問其事。
禮部:廢太常禮院、貢院,其事務歸禮部。
兵部:保留樞密院,只管轄廂軍、民兵等地方武裝和軍械、儀仗,以及繪制地圖等事。
刑部:將“糾察在京刑獄司”及“審刑院”的職權并入。工部原屬閑司,現將“三司”中侵奪工部的職權歸還。
翰林學士原是“差遣”,現定為正三品的正式官位。宋初,翰林學士定員六人,通常少于此數,偶有第七員,號稱“員外學士”,以資深者一人為承旨作學士院長官。也有帶翰林學士而任他職的,類同“貼職”。改革前的翰林學士,大多帶知制誥銜,只有其寄祿官為中書舍人,則不帶知制誥,改革后的翰林學士全帶知制誥銜,一般只稱翰林學士。還有直學士院、直翰林院,簡稱“直院”;權祗應翰林院事、權直學士院、權直翰林院、學士院權直、翰林權直,簡稱“權直”;以及權翰林學士,權學士院等。廢舍人院入中書后省,并罷廢代中書舍人草擬外制的知制誥、直舍人院。
元豐改制后廢諫院,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為諫官,左屬門下。ê笫。,右屬中書。ê笫。。改崇文院為秘書省,廢昭文館、集賢殿大學士,流行了近4 個世紀的宰相所帶職名亦被取消,監修國史只作為修史時宰相或執政的“差遣”。其他官員罷帶職名,外任官才帶直龍圖閣等職名。其他如御史臺、殿中省及九寺五監等,也都大體恢復相應職權。
3.北宋后期與南宋的朝廷政制
宋朝采用“選人”等寄祿官稱的改革
北宋后期和南宋時期奉行元豐新制,但也有變化與補充性改革。由于“選人”的許多寄祿官稱與作為“差遣”的官名相同,因而產生兩者名稱混淆的問題!坝袔е仓菰茐艨h而為河東干(勾)當公事者,有河中司錄參軍而監楚州鹽場者,淆亂紛錯,莫甚于此。謂宜造為新名,因而制祿”。
崇寧二年(1103)遂改為承直郎至將仕郎七等,稱為“選人七階”,后又有增改,連同京朝官共37 階,完成了整個文官體系階官(寄祿官)名稱的改革。政和二年(1112),又改革武官、內侍官和醫官等寄祿官稱,并都改稱為階官。從而解決了所有寄祿官名與實際官職名稱的混淆問題。
平章軍國重事
元祐元年(1086),四朝元老文彥博任“平章軍國重事”,不處理日常政務,地位在宰相之上。元祐三年,呂公著改任“同平章軍國事”,也不再處理日常政事,均屬榮譽銜。
此后,南宋韓侂胄于開禧元年(1205)任平章軍國事,喬行簡于嘉熙三年(1239)、賈似道于咸淳三年(1267)、王烚爚于德祐元年(1275),都曾任“平章軍國重事”,權位也都在宰相之上,是實職而非榮譽銜。
公相
政和二年(1112)五月,蔡京以太師任宰相,又將“三師”太師、太傅、太保改稱為“三公”,由榮譽銜改為實職,“為真相之任”,號稱“公相”;王黼也曾以太傅總治三省事,權位皆在宰相之上。以后,又將三公改為榮譽銜,不治政事。
宰相、執政官稱的變化
政和二年(1112)九月,宋徽宗認為以左、右仆射為左、右相,是“以仆臣之賤,充宰相之任”。遂改左仆射為太宰(首相)、右仆射為少宰(次相),仍分別兼任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又改侍中為左輔,中書令為右弼,均虛設而不任,又罷尚書令。靖康元年(1126)十一月,宰相官銜又恢復元豐官制,宰相為左、右仆射。
建炎三年(1129)四月,宰相改稱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右相,以示左、右相通治三省事。
乾道八年(1172)二月,又改左、右仆射并同平章事為左、右丞相,并廢除侍中、中書令、尚書令的虛名。
建炎三年四月,又改門下侍郎、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同時廢除尚書左、右丞。南宋初年,還曾設“權同知三省樞密院事”,屬執政官之列。
建炎元年(1127)五月,設御營使、副使由宰相、執政分兼,統師南宋軍隊,樞密院形同虛設。建炎四年六月,罷御營使、副使,職權歸還樞密院,以知樞密院事為長官,由宰相兼任;有時另設知樞密院事主持院務。紹興七年(1237)正月,重設樞密使為長官,由宰相兼任,以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同簽書樞密院事等為副長官,南宋與金、蒙古(元)戰爭時期,宰相例兼樞密院長官,參知政事也與樞密院副長官互兼。
省并機構
建炎三年四月,將中書、門下兩省合并為中書門下省,與尚書省實際上只兩省,但行文及習慣仍稱為“三省”。
九寺五監
經過省并后,只保留太常、大理、太府、宗正、司農五寺及國子、將作、軍器三監。鴻臚寺廢入禮部,衛尉寺、都水監、少府監廢入工部,太仆寺廢入兵部,光祿寺廢入太常寺。除大理寺、國子監正副長官并置外,太常、太府、宗正、太仆四寺基本上只設副長官少卿,如設長官“卿”,常不設副長官“少卿”。
將作、軍器兩監,雖正副長官及屬官悉置,但實際事務都由工部及首都(行在所)臨安府承擔,兩監“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六部除戶部保留四司外,采取司級長官兼領他司事務的方式,進行省并。實際上吏部只存吏部、司封(兼司勛)、考功三司,刑部只存刑部和都官(兼比部、司門)二司,禮、兵、工三部都是四司實際上已合為一司,各部長官除吏、戶部設尚書、侍郎外,其他四部通常都只設侍郎一人,如設尚書則不設侍郎,各部及寺、監的屬官及吏也減少很多。
4、宋代的地方政制
路級機構
宋代實行朝廷、府州、縣三級政制,在朝廷與府、州間設“路”(類似后代的“省”),作為行政監察區及軍區,主要機構有安撫使司(帥司)、轉運使司(漕司)、提點刑獄司(憲司)和提舉常平司(倉司),合稱“帥、漕、憲、倉”。其中除“帥司”為軍事機構,其他漕、憲、倉三司,都有行政監察職責,統稱為“監司”。此外,還有其他路級機構。
宋初,設轉運使作為征討大軍的糧餉官,也是地方及新征服地區的財物運往朝廷的督運官,后演變為路級財政長官,機構稱轉運使司,正副長官為轉運使、副使、判官,寄祿官稱高的稱都轉運使。太平興國六年(981),“詔令諸路轉運使,察官吏賢否以聞”,具有監察官的身份,轉運使司因而也被稱為“監司”。
提點刑獄司(憲司)的職權原屬轉運使司,淳化三年(992)一度設提點刑獄官,次年罷。景德四年(1007),正式設置提點刑獄司,成為常設的路級司法機構,后曾一度廢并入轉運使司,也有監察官吏之責,成為“監司”之一。正副長官為提點、同提點刑獄(公事),職權逐步擴大,兼及治安、軍器、河渠等事。
熙寧二年(1069)末,諸路設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且專舉刺官吏之事,成為“監司”之一。機構稱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是督促州縣推行新法的機構。元祐元年(1086)時罷廢,紹圣元年(1094)復設,遂成定制,南宋初一度并入提點刑獄司。
政和元年(1111)設提舉茶鹽司,南宋紹興五年(1135)將提舉常平司并入,改稱提舉茶鹽常平司,以后分設再合并后,稱提舉常平茶鹽司,無茶鹽地區只設提舉常平司。
北宋末設提舉學事司,管理本路所屬州(府)、縣學政。
兩浙、廣南、福建三路,設提舉市舶司,以管理本路對外貿易及稅收。
南宋時兩浙路一度廢提舉市舶司入轉運使司。
北宋陜西路設“制置解鹽司”,以管理解鹽生產;另設有“提舉出賣解鹽司”,管理解鹽專賣事務。
府、州、軍、監
府、州、軍、監是直屬朝廷的一級地方機構。
首都開封府,設尹,由親王擔任;少尹雖設而不任。其他官員任長官稱“權知開封府事”,簡稱權知府事、知府。陪都西京洛陽府、南京應天府、北京大名府,尹、少尹皆設而不任,長官稱知洛陽府事等,簡稱知府,皆兼留守。崇寧三年(1104),廢“權知開封府事”,設牧、尹、少尹,親王任職稱牧,一般官員稱尹、少尹。南宋首都臨安府稱“行在所”,長官稱知臨安府事,與普通府設官相同。親王任職稱尹,設少尹佐理。
宋初,各州長官為刺史,而沒有節度使的州,以及新征服地區,首先“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不久,刺史成為武官的官銜,州長官稱為“知州軍事”,簡稱“知州”。又寄祿官(階官)在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則稱判某府、州。
府、州又設通判為副長官。通判先設于新平定的地區,規定“偽命官見為知州者,令逐處通判或判官、錄事參軍,凡本州公事并同簽議方行施行”,監督其執行政事。以后在武臣任州、府長官時,也派通判。后演變為州、府的副長官,大州、府派二員甚至三員,一般州、府只派一員,小的州不派,小州如由武臣擔任知州時也派通判,邊遠地區即以通判兼任知州為長官。州級軍設于軍事要地,州級監設于礦區所在縣,通常只轄一、二縣,雖與府、州同級而地位較低,長官稱知軍、知監,通常不設副長官。
縣、軍、監、尉司在縣級政權設置上,除三泉縣(在今陜西略陽西南)北宋時直屬朝廷外,縣都屬于州、府及州級軍、監,通常以京、朝官任縣長官稱“知縣事”,以“選人”任縣長官則稱為縣令。還設有相當縣級的軍、監,設置原因及長官與州級的軍、監相同,縣級“軍”則常保留縣名,則設軍使兼知縣。
縣級政權還設有丞、主簿、尉,小縣只設其中的一或二職而兼任未設職的事務。有些則不設長官,而由縣丞或主簿、縣尉兼任。
個別縣級政權不稱縣、軍、監,而稱“尉司”,只設縣尉,這和本應設縣令,而實際上只任命縣尉兼任縣令的情況不同。如永泰縣被廢為鎮而隸屬于鹽亭縣(今屬四川),熙寧十年(1077)獨立,設“尉司”統轄原永泰縣地,稱“永泰尉司”,只設縣尉通管六案、倉庫、刑獄等事,后改名安泰尉司。紹興三十一年(1161),升改為安泰縣(今四川鹽亭東北)。
朝官、京官、選人與改官
宋朝稱常參官為朝官,但并不是專指參加朝參的官員,京官也并不專指在京任職的官員,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從七品以上的高中級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級文官。
選人已不是唐代所指的候補、候選官員,宋代的選人,也稱“幕職、州縣官”,原先的節度使、觀察使、防御使、團練使的屬官,如判官、推官、掌書記、支使等,稱為幕職官;京府、留守的屬官如判官、推官,以及縣級的如知縣事、縣令、主簿、縣尉,州、府的屬官如司理、司法參軍等,稱為“州縣官”,統稱為“幕職、州縣官”,共分為七等二、三十級,都作為寄祿官稱,用以定官品和俸祿等級,官品自從八品至從九品,與京官官品相近,是京官的“候選”官員,通常即稱為“選人”。上述“幕職、州縣官”的官稱,大多又與“差遣”(實職)名稱相同,因而容易混淆。
宋代士人入仕,基本上都要經過“選人”階段,許多人甚至終身是“選人”,只有升改為京官,稱為“改官”,才能得到升遷中高級官員的機會。士人考中進士后,通常只有前三至五名的寄祿官稱為低級“京官”。第六名(有時是第四名)以下的極大多數進士的寄祿官稱,都是“幕職、州縣官”,都屬“選人”,所有“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功賞,乃得升改”為京官孫逢吉:《職官分紀》卷15《翰林學士承旨》引《五代職官志》。
正一品:
【職官】:太師、太傅、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傅,少保
【爵】:王
從一品:
【職官】:樞密使、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
【文散官】:開府儀同三司
【武散官】:驃騎大將軍
【爵】:嗣王、郡王、國公
正二品:
【職官】: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太尉
【文散官】:特進
【武散官】:輔國大將軍、鎮國大將軍
【爵】:開國郡公
【勛】:上柱國
從二品:
【職官】: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六部尚書、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殿前都指揮使、節度使
【爵】:開國縣公
【勛】:柱國
正三品:
【職官】:觀文殿學士、翰林/資政/保和殿大學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樞密直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
【文散官】:金紫光祿大夫
【武散官】:冠軍大將軍、懷化大將軍
【勛】:上護軍
從三品:
【職官】: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御史中丞、開封尹、尚書列曹侍郎、諸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
【文散官】:銀青光祿大夫
【武散官】:云麾將軍、歸德將軍
【爵】:開國侯
【勛】:護軍
正四品:
【職官】:給事中、中書舍人、太常/宗正卿、秘書監、諸衛大將軍、殿前副都指揮使、承宣使
【文散官】:正奉大夫、中奉大夫
【武散官】:忠武將軍、壯武將軍
【爵】:開國伯
【勛】:上輕車都尉
從四品:
【職官】: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侍制、左右諫議大夫、權六曹侍郎、國子祭酒、少府/將作監、諸衛將軍
【文散官】:太中大夫、中大夫
【武散官】:宣威將軍、明威將軍
【勛】:輕車都尉
正五品:
【職官】: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觀察使、通侍/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大夫
【文散官】:中散大夫、朝奉大夫
【武散官】:定遠將軍、寧遠將軍
【爵】:開國子
【勛】:上騎都尉
從五品:
【職官】: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內客省使、延福宮使、景福殿使、樞密都承旨、中亮/中衛/翊衛/親衛大夫、殿前馬/步軍都虞候、防御使、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團練使、諸州刺史、駙馬都尉
【文散官】:朝散大夫、朝請大夫
【武散官】:游騎將軍、游擊將軍
【爵】:開國男
【勛】:騎都尉
正六品:
【職官】:集英殿修撰、左右司郎中、國子司業、軍器監、都水使者、內侍省都知/副都知、宣慶/宣政/昭宣使、拱衛/左武/右武大夫、內侍省押班、樞密承旨/副承旨
【文散官】:朝奉郎、承直郎
【武散官】:昭武校尉、昭武副尉
【勛】:驍騎尉
從六品:
【職官】: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員外郎、右文殿/秘閣修撰、開封少尹、開封府判官/推官、少府/將作/軍器少監、和安/成和/成安大夫、陵臺令
【文散官】:奉直郎、通直郎
【武散官】:振威校尉、振威副尉
【勛】:飛騎尉
正七品:
【職官】: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侍講、直龍圖/天章/寶文閣、樞密副承旨、武功至武翼大夫、成全/平和/保安大夫、翰林良醫、赤縣令
【文散官】:朝請郎、宣德郎
【武散官】:致果校尉、致果副尉
【勛】:云騎尉
從七品:
【職官】:左右正言、符寶郎、監察御史、直顯謨/徽猷/敷文閣、太常/宗正/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崇政殿說書、內符寶郎、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和安至保安郎、翰林醫官、閤門宣贊舍人、判太醫局令、翰林醫效/醫痊
【文散官】:朝散郎、宣奉郎
【武散官】:翊麾校尉、翊麾副尉
【勛】:武騎尉
正八品:
【職官】:秘書郎、太常博士、樞密院計議官/編修官、敕令所刪定官、直秘閣、著作佐郎、國子監丞、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訓武/修武郎、內常侍、京府判官、京畿縣令、赤縣丞、太史局五官正、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
【文散官】:給事郎、承事郎
【武散官】:宣節校尉、宣節副尉
從八品:
【職官】: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太常寺奉禮郎/太祝、太學/武學/律學博士、主管太醫局、閤門祗候、東/西頭供奉官、從義/秉義郎、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承直/儒林/文林/從事/從政/修職郎、京畿縣丞、諸州縣令/丞、赤縣尉、防御/團練副使、太史局丞/直長/靈臺郎/保章正、翰林醫愈/醫證/醫診/醫候、守闕主事/令史/書令史
【文散官】:承奉郎、承務郎
【武散官】:御武校尉、御武副尉
正九品:
【職官】:殿頭高品、郊社/籍田/太官令、國子太學正/錄、武學諭、律學正、太醫局丞、忠訓/忠翊/成忠/保義郎、挈壺正、京畿縣尉、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樞密院守闕書令史
【文散官】:儒林郎、登仕郎
【武散官】:仁勇校尉、仁勇副尉
從九品:
【職官】:高班、黃門內品、承節/承信/迪功郎、諸州縣尉、城砦/馬監主簿、諸州司士/文學/助教、翰林醫學
【文散官】:文林郎、將仕郎
【武散官】:陪戎校尉、陪戎副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