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中國上調1986明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補助,補助標準從原來的1萬元增加到每年2萬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目標是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建立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使我國珍貴、瀕危并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并得以傳承和發揚。2006年,國務院和省政府分別公布了第一批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同年,國家和省分別設立專項資金對國家級、省級項目保護給予補助,對傳承人給予資助。1、補助對象。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及列入國家級、省級名錄的保護項目。2、補助標準。國家級傳承人每人每年1萬元,資助其收徒及開展傳承活動。省級傳承人每人每人年6000元,資助其收徒及開展傳承活動。項目保護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經費。3、申請程序。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需由申請人本人向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逐級上報,分別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向社會公示。經公示后,各級文化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確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名單。列入名單后,每年由文化部門負責按標準向其發放補助經費。申請項目保護經費,應由保護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兩部門聯合逐級上報省級財政、文化主管部門。屬國家級名錄項目內的項目,由省級財政、文化部門審核后向中央提出資金申請。中央、省級根據項目具體需要安排資金。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補助標準每年增加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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