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北京旗人住宅的房源來自官方,由國家通過左右翼統領衙門統一調撥,無償分配給旗人兵民。國家擁有產權,旗人只有居住權,既不能隨意處置旗人住宅,也不能購買外城漢人的私宅。順治七年(1650),清廷頒布法令:“民間土地房屋,禁止滿洲置買!表樦问四(1661),清廷頒令強調,如有旗人購買民間私宅,所買房屋“盡行入官”,“買者賣者,一并治罪”。顯然,旗人住宅體制并非單純的社會福利,而是從制度上將旗人禁錮在旗籍,世代當兵,使其所居住的房屋與清代北京城區原始的房地產市場脫鉤。此外,清廷以征收契稅的方式,承認外城居民的住房私有權,允其自由交易。這樣,在北京的內城和外城,就形成了住宅國有、私有并存,旗人保障、漢人不保障的雙重模式。
然而,旗人住宅的私有化不可避免。清初以來的社會現實促使了旗人住宅私有化進程的起步。其一,入關以后,旗人逐漸將住宅、田產納入“私產”觀念的范疇。其二,長期的和平生活,導致少數旗人飛黃騰達,多數旗人缺乏立功得賞的機會,貧富差距日益懸殊,加之不少旗人沒有一技之長,只能坐吃俸祿,一旦家道中落、遭遇天災或子孫分家,難免陷于破產境地,不得不私自出賣出典田宅,以求果腹。其三,盛世滋生人丁,官府房源有限,勢必造成住房緊張。此外,由于旗人住宅為國有財產,國家擁有最終處置權,因此在清初興建和擴建勛戚宅邸的時候,不可避免地要征用或拆毀周圍的一批普通旗人的住宅。連康熙帝都不得不承認,“漢軍旗人住關廂者甚多,向以為禁,似乎不當。今皆令其內城居住,則漢軍富者一人得住數家之房,將使滿洲貧者不得住房。此事應著再議,爾等另擬票簽來看”,“八旗大臣、庶官、富家,每造房舍,輒兼數十貧人之產”。旗人住宅的強弱兼并,導致眾多無房旗人的出現。這也是推動旗人住宅私有化的重要因素。
在旗人住宅短缺,無房旗人日增,國家無力分配的情況下,康熙二十年(1681)八月,朝廷不得不允許“漢軍有職無職人員愿在關廂居住者,聽其居;滿洲、蒙古內年老有意休致官員,愿在關廂居住者,亦聽其居住”。這實際上結束了滿漢分城居住的制度禁錮,客觀上默認了旗人購置外城和城郊漢民住宅的合法性?滴蹙拍(1670),朝廷做出政策調整:“官員、甲兵地畝,不許越旗交易;其甲兵本身種地,不許全賣!边@從制度上打開了旗人住宅合法交易的缺口,變相承認了旗人對其田宅的部分所有權。
清代八旗制度以嚴密的組織形式,實現了旗人社會的兵民合一。旗人的一切生活待遇,都在八旗制度下獲得,住房也不例外。清初,北京旗人的住房有一定之規,以現代標準看,就是科級官員住3間房,處級官員住4間房,司局級住7間房。起初,普通旗人的房屋全部由朝廷負責,不許私自買賣,但隨著旗人數量增多,這一制度也逐漸廢棄。
旗人住宅的出現,與八旗制度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清軍在順治時期入山海關后,八旗精銳集中駐守北京,朝廷為數十萬進京的八旗兵民提供祿米、俸銀、住宅、田產。
經過“圈地”和對漢人的驅趕,清廷控制了北京內城和西北郊區的大片田宅,形成“滿漢分城”的局面。據順治年間八旗“定甲八萬”的說法,按最低配額每人2間計,清初圈占內城房屋約為16萬間。
按官階高低分配相應住房
除王公貴族入住明代勛戚留下的宅院外,其他人等按照官階高低,確定相應的住房待遇標準,即“一品官給房20間,二品官15間,三品官12間,四品官10間,五品官7間,六品、七品官4間,八品官3間,撥什庫(領催)、擺牙喇(護軍)、披甲2間”。
所有旗民一律按照八旗駐防方位在內城分區居住,即“鑲黃,安定門內;正黃,德勝門內;正白,東直門內;鑲白,朝陽門內;正紅,西直門內;鑲紅,阜成門內;正藍,崇文門內;鑲藍,宣武門內!
郊區圓明園等皇家園林周邊,還建有大量旗營房,供健銳營、圓明園護軍營、火器營(合稱“外三營”)兵民居住,兼有護衛皇家園林的功能。外火器營住房一律青磚蓋瓦,平房朝陽,方磚鋪地,院墻以西山特產虎皮石砌成,都有前大后小的院子。護軍營在內城分方位駐扎,房屋有四合院式,也有三合房或排房。
旗人住宅大多為官方籌資興建,由以四大廠商(興、隆、廣、豐)為代表的京城木廠承建。
到17世紀末,遷入內城的旗人增多,旗人家庭人口膨脹,原有住房已不敷分配?滴跞迥辏1695年),清廷特“于城之外,按各旗方位,每旗各造屋2000間”,總共造房1.6萬間。
不過,據《八旗營房租戶應守規則》規定:“每年如有修理之處,應歸該租戶自行辦理,本部概不發款協濟!奔垂俜讲回撠熅S護和保養。
住宅所有權的私有化和市場化
“旗民交產”,即旗人與漢人相互交易住宅所有權。18至19世紀,旗人生計開銷逐漸成為清廷揮之不去的財政包袱。直至道光五年(1825),朝廷出臺“準許旗人自謀生計”政策,不僅促成了對百萬旗人在戶籍和人身自由上的制度性松綁,而且為“旗民交產”的逐步合法化創造了歷史性機遇。
咸豐二年(1852),發布上諭,“嗣后坐落順天、直隸等處旗地,無論老圈自置,亦無論京旗屯居及何項民人,具準互相買賣,照例稅契升科。其從前已賣之田,業主售主,均免治罪”。其后幾經爭議,至光緒三十三年(1907),清廷重申咸豐二年準許“旗民交產”政策有效。至此,旗人住宅實現了真正的所有權私有化和市場化。
旗人住宅的私有化及其衰亡,給北京城帶來的最大變化,就是內城、外城隔絕狀態的解除。出于改善生活的考慮,大批漢民進入內城,購置旗人住宅定居;出于為稻糧謀的考慮,不少旗人放棄內城的老宅,到外城購置或租賃住房,過起緊張、樸素、貧困的生活。內外城界限的消失,滿漢居民雜居局面的形成,有助于改善北京城市經濟發展結構和拓展城市發展空間。旗人住宅的興衰,在某種程度上對北京的城市建設和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